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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托運人違反公路運輸合同的責任

        點擊:1202 次  來源:蘇州鑫盟友物流有限公司 時間:2018-03-21

        【案情摘要】
          1985年9月20日,A市某電熱器廠與該市汽車運輸公司訂立一份貨運合同。合同約定,由汽車公司將一批裝電熱毯的集裝箱運往B市某公司。合同簽訂后,汽車公司按期派車前來承運,并隨來一輛租用的吊車裝運貨物。在吊裝過程中,當吊到第三只集裝箱時,突然吊鉤斷裂,集裝箱掉下并砸壞停在下邊的汽車車廂及砸傷1人。事發后,經鑒定,該事故不屬吊車吊鉤本身的原因。進一步調查,發現該只集裝箱內裝的不是原訂的電熱毯而是電熱取暖器,由此造成裝載超重,致使載重量小的吊鉤斷裂。后來查明,系由該廠工作人員疏忽,誤將裝有電熱取暖器的集裝箱認為裝的是電熱毯。

          【處理結果】
          A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,認定了上述事實。在法院的主持下,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,由電熱器廠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。

          【法理、法律評析】
          公路運輸合同簽訂后,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,違反約定和有關法律、法規規定的,應當承擔違約責任。
          根據《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》關于托運人責任的規定,由于托運人的過錯發生下列事故,致使車輛、機具、設備損壞、腐蝕或人身傷亡以及涉及第三者物質的損失,應由托運人負賠償責任:(1)在普通貨物中夾帶、匿報危險品或其他違反危險品運輸規定的行為;(2)錯報笨重貨物重量;(3)貨物包裝不良或未按規定制作標志。因而,在本案中,托運人A市某電熱器廠顯然在主觀上存在重大過錯,應當承擔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。

          同時,本案也涉及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問題。托運人違反了運輸合同的約定,應當承擔違約責任;同時,托運人又因為自己的過錯,造成了承運人吊車、運輸工具的損壞,侵害了托運人的財產權益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在這種情況下,根據合同法的規定,承運人可以選擇提起違約之訴,或者侵權賠償之訴。

          當然,對于被吊鉤砸傷的人而言,由于他與托運人之間不存在運輸合同關系,顯然只能提起侵權之訴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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